標 題 | 1050304-129 本會重申建築師之法定監造業務在建築法未修改法令之前,應一切依法執行,並要求營造業各類技術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士等)落實證照合一制度之執行,請轉知所屬會員建築師查照10503- |
公告日期 | 2016-03-04 |
內 容 | 1050304-129 本會重申建築師之法定監造業務在建築法未修改法令之前,應一切依法執行,並要求營造業各類技術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士等)落實證照合一制度之執行,請轉知所屬會員建築師查照10503- |
相關檔案 | 1050304-129 本會重申建築師之法定監造業務在建築法未修改法令之前,應一切依法執行,並要求營造業各類技術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士等)落實證照合一制度之執行,請轉知所屬會員建築師查照10503-0130.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