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1120511-507 全國公會轉知澎湖縣政府函訂定「澎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公告日期
2023-05-11
內 容
1120511-507 全國公會轉知澎湖縣政府函訂定「澎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相關檔案
1120511-507 全國公會轉知澎湖縣政府函訂定「澎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