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委員會設置簡則
發佈日期:2012-12-04

新竹縣建築師公會紀律委員會設置簡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建築師法第卅六條第八款及新竹縣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廿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新竹縣建築師公會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促進會員遵守有關法規及公會章程,維持執業秩序與風紀,提高專業水準並發揚敬業精神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委員會執行範圍以在新竹縣行政區域內執行建築師業務均屬之。
第 五 條:本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會員遵守有關法規及公會章程。
二、違反風紀之調查及糾舉。
三、調查及檢舉違反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之事項。
四、會員違紀事項經查屬實者,議決其應受之處分並提報理事會審議。
五、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五人,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聘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選後送交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七條之一:本委員會專責督促其所屬會員,遵守有關紀律規約並協辦違紀事項之調查及檢舉工作,會員執業有違紀事項之嫌經檢舉時,應先由本委員會調查屬實後,提委員會議處之。
第 八 條:本委員會得就委員中推選副主任委員一人,並得敦聘顧問一至二人,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第 九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顧問及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一次。
第 十 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會會務人員兼任之。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委員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另聘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本委員會委員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時,視作自動辭職。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執行公務之差旅費等,依照本會有關規定支付之,顧問車馬費由理事會核定之。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調查及糾察本會交辦之會員違紀事項。
二、調查及糾察被檢舉會員之違紀事項。
三、負責會籍清查事項。
四、調查第六條各項糾舉事項。
五、委員如因調查需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或會員借卷,必要時得會同相關人員進入工地查證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會決議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第十七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由理事會議決後實施,但遇有時效限制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並提請理事會追認。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八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第十九條:本委員會得運用會務發展準備基金作為調查違反風紀並促進會員遵守有關法規及章程等之經費。
第二十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項得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附錄(一)
新竹縣建築師公會風紀維持辦法

第 一 條:本辦法依建築師法第卅六條第八款及本會章程第廿三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會員除應遵守本會章程所定會員應盡之義務及公約外,並應遵守業務章則及本會依法訂定之各種規章及決議與函告。如有會員違紀,除情節重大者依有關規定核處外,均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
第 三 條:本會對於違紀會員之處分規定如左:
一、會員有章程第十條各款情事之一,其違紀情形由紀律委員會調查屬實並報請理事會通過後,予以停止享受本會會員一切權利(簡稱停權)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處分。
二、會員違紀情節較重,或會員受前款之停權處分後仍無改善者,予以停權六個月以下之處分。
三、會員在三年內受停權處分累計滿一年者,應另受暫停會籍六個月之處分。
四、會員因執行業務違紀受停權處分者,除該等違紀案應繳交工程造價千分之五之風紀維持費用外,於停權期間內會員執行其他業務應另繳交工程造價千分之五之風紀維持費用。上述案件於復權後變更設計,增加造價者,仍應就增加造價部份繳納風紀維持費。延遲繳納風紀維持費達六個月者報請理事會通過後予以暫停會籍六個月之處分。
五、會員在三年內受暫停會籍處分超過一年以上,或其違紀情節嚴重者,得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規定之程序,予以停權。
六、會員有違紀情事,必要時將其違紀情節及證據,依建築法及建築師法送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暫停會籍期間喪失其會員資格,期滿且已繳交風紀維持費後自然恢復其會籍。
第 四 條:會員依前條規定受停權、暫停會籍或退會之處分者,得於收到通知處分之日起二十日內,陳述意見,申請理事會覆審,覆審以一次為限。但會員之處分如係由會員大會決議者,理事會不得變更之。
第 五 條:本辦法實施要點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 六 條:本辦法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二)
新竹縣建築師公會風紀維持辦法實施要點


第 一 條:本實施要點依風紀維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訂定之。
第 二 條:紀律小組專責辦理新竹縣執業案件會員的違規調查及檢舉工作,其組織及權責如左:
一、會員受本會違紀處分者,受處分期間不得為紀律小組之成員。
二、紀律小組若發現會員執業案件有違紀之嫌疑得隨時調查並蒐證後向本會檢舉。
三、每年定期調查各區內違規招牌、廣告、非會員之電話簿廣告,並適時舉發非會員其他各類違規刊物或海報,報請紀律委員會處理。

第 三 條:會員涉嫌違規,紀律小組應檢送蒐證資料,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先通知該會員辦理案件時必需受親自掛號之限制。

第 四 條:涉嫌違規之會員得請其列席紀律委員會會議說明或提出答辯,不提出答辯或不列席說明者視同放棄答辯權利。
第 五 條:受親自掛號限制之會員,得經原檢舉紀律委員會同意後解除親自掛號之限制。但每半年以內至少應檢討乙次。
第 六 條:對於違規會員不接受勸導繼續違規而情節重大及非會員執行建築師業務者得聘請有關機構調查實據後依法辦理。
第 七 條:風紀維持費每年應編列收支預算支應之。

第 八 條:會員違紀經紀律委員會調查屬實,報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即執行停權之處分,日後若經理事會覆審推翻原決議時,停權期間所繳之費用得無息退還。
第 十 條:紀律委員會對於違紀案件之決議得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
第十一條:本實施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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