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補助費收支辦法
發佈日期:2012-12-04

社團法人新竹縣建築師公會事業補助費收支辦法

一、參加資格:本會會員。
二、事業補助費經費來源:
(一)本會會員依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按承辦設計工程於建造
、雜項執照核發退款時,依核准之工程造價萬分之四計算繳納。
(二)新入會會員應繳入會事業補助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三) 事業補助費孳生之利息。
事業補助費如不敷給付時,應提理監事會議通過,依下列程序處理:
1.動支辦公室經常費。
2.提會員大會議決。
三、支用辦法:
本會會員合乎本辦法第五條權利條件者,得享受下列福利:
(一)結婚:
1.會員本人結婚致贈禮金陸仟元正。
2.會員直系子女結婚致贈禮金新台幣貳仟元正。
(二)喪葬:
1.本人死亡致喪葬補助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正。
2.父母或配偶死亡致喪葬補助費新台幣伍仟元正。
3.子女死亡致喪葬補助費新台幣參仟元正。
上列喪葬補助費應檢具有關證明,以憑審查致送。
(三) 生產:本人或配偶生產每一子女致贈禮金新台幣貳仟元正。
(四) 殘廢:會員本人如非因犯法致殘廢者,給予新台幣參萬元正,以醫療
院所出具之證明等級比例致送慰問金。
(五) 退會:會員入會年滿五年以上者得申請退會補助金。補助金額以會員入會起算每年一個基數,每基數伍仟元整。基數起算日為每年一月一日。
(六)凡會員因公受傷(以為公會服務時間為限),得申請醫藥補助。由理事
會派員調查實情後,決定補助醫藥金額。因公死亡(以為公會服務時
間為限)由理事會開會決定補助喪葬費及撫卹金若干。
(七)舉辦國內外學術、業務考察:
由學術委員會提理事會通過之學術、業務考察,補助金額視經費情況
而定,未參加國外學術、業務考察者酌予補助半數。
(八)會員五人以上組團國外考察,應先申請核備,補助每人每天新台幣伍
佰元團費,由團長統籌管理運用。
(九)其他福利:由福利委員會提經理事會通過之福利事項。
另本會經常費經費不足運用時,得由理監事會通過後移用。
四、申請辦法:
(一)退會補助金或本人喪葬補助費,應由會員本人或其家屬主動書面通知本會,以憑審查。
(二)前條各項福利事項於發生日起半年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
(三)申請時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五、權利條件:
(一)本會會員如每年大會前,未繳清常年會費、未按照規定期限繳清事業費者及不遵守公約,經紀律委員會提議並經理事會決議處分者,不得申請同年度福利金,但新開業會員繳交常年會費日期不在此限。
(二)退出本會者,自然喪失享受本辦法權利。
六、退會:會員退會時,該會員之退會補助金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之繼承人領取;未指定繼承人時以法定繼承人為之。
七、本辦法之經費應專戶存儲,另立帳戶處理,支出明細帳目每月送請理事會追認,並送本會監事會稽核,及將全年收支情形提會員大會報告。
八、本辦法應辦之會計、文書、事務等有關工作,由本會工作人員兼辦。
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補充修正。
十、本辦法由理監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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