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發佈日期:2012-12-04
社團法人新竹縣建築師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訂立目的)
為健全社團法人新竹縣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內部組織,加強會務發展,並明確規定本會與會務工作人員雙方之權利義務,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所稱會務工作人員係指經本會僱用,辦理本會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工作之人員,包括總幹事、副總幹事、秘書、組長、幹事、雇員。
第 三 條 (權利義務)
本會有妥善照顧會務工作人員之義務及要求會務工作人員切實提供勞務之權利,會務工作人員應遵照本規則之規定,善盡勤慎敬信的義務,始能獲得應享之權利。
第 四 條 (服務守則)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應基於合作與服務之精神,盡忠職守,依本會有關章節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執行職務,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保守因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二、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推諉、稽延或挑撥是非。
三、公款、公物非因職務需要,依法定程序,不得挪用。
四、保管文書財務應善盡職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與他人使用。
五、對於會員應竭誠服務、態度謙和、辦事力求速簡。
六、未經許可不得以私人身分代表本會對外發表談話及接受訪問。
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與非法執行建築師業務者,有勾結或代辦業務等情事。
八、會務工作人員對各級政府交辦或協辦與動員有關之業務,須貫徹執行。
九、會務工作人員均為專任,不得於正常工作時間兼營事業或兼任其他職務,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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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訂立目的)
為健全社團法人新竹縣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內部組織,加強會務發展,並明確規定本會與會務工作人員雙方之權利義務,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所稱會務工作人員係指經本會僱用,辦理本會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工作之人員,包括總幹事、副總幹事、秘書、組長、幹事、雇員。
第 三 條 (權利義務)
本會有妥善照顧會務工作人員之義務及要求會務工作人員切實提供勞務之權利,會務工作人員應遵照本規則之規定,善盡勤慎敬信的義務,始能獲得應享之權利。
第 四 條 (服務守則)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應基於合作與服務之精神,盡忠職守,依本會有關章節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執行職務,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保守因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二、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推諉、稽延或挑撥是非。
三、公款、公物非因職務需要,依法定程序,不得挪用。
四、保管文書財務應善盡職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與他人使用。
五、對於會員應竭誠服務、態度謙和、辦事力求速簡。
六、未經許可不得以私人身分代表本會對外發表談話及接受訪問。
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與非法執行建築師業務者,有勾結或代辦業務等情事。
八、會務工作人員對各級政府交辦或協辦與動員有關之業務,須貫徹執行。
九、會務工作人員均為專任,不得於正常工作時間兼營事業或兼任其他職務,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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